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自 71 年修訂,即規定鋼管施工架應符 合國家標準,迄今超過 30 年,施工廠商使用之鋼管施工架絕大部 分未符規定,主要原因為生產廠商雖有能力生產符合國家標準施 工架,惟施工廠商卻未依法採購及使用,致使用施工架作業勞工 無法獲得完整的安全保障。本會自 102 年起逐步推動鋼管施工架 符合國家標準 CNS4750,並預定於 108 年適用於全部工程。為落 實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 59 條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之 規定,特訂定本注意事項。
一、鋼管施工架符合國家標準之督導檢查
(一)檢查步驟:
1.鋼管施工架送驗合格之實驗報告(參考格式詳如附件 3),國外
進口之鋼管施工架應有進口報單及完稅證明,佐證確以鋼管施
工架品項進口,並以翻譯之國外試驗資料確認符合國家標準,
或具國內實驗室檢驗合格之實驗報告。
2.現場抽查施工架部材是否依國家標準規定作標示,國外進口者
應依該國規定作標示。
3.必要時以(數位)游標尺或測厚儀量測部材之尺度認定合格與
否(主要部材之標示及尺度如附件 4)及詢問實驗室該事業單
位是否送驗合格。
4.材質等疑似不符國家標準規定情形之處理(如附件 5):
(1)依勞動檢查法第 15 條第 4 款封存或於掣給收據後抽取施工
架部材,送實驗室檢驗是否符合國家標準。
(2)屬正字標記之施工架者,得將檢查所獲得之違反資料函送
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辦理。
(二)推動期程適用工程若具有丁類危險性工作場所,僅限於丁類審
查範圍使用之鋼管施工架應符合國家標準。